选举与任命

关于程序和表决的说明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应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粮农组织基本文件》第一卷和第二卷中所载的粮农组织总规则。

1963年至今的委员会官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完整名单可查阅CCEXEC页面。

截至2017年2月1日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成员完整名单,请参见食品法典成员页面。

© 粮农组织/罗伯托·斯基奥蒂

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

第三条第一款

委员会从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候补代表和顾问(以下简称“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三名副主席,但须经其代表团团长同意,否则任何代表均不得当选。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会议选举产生,任期自当选会议结束之日起至下届常会结束为止。主席和副主席仅在继续获得其当选时所代表的委员会成员国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任职。如果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总干事从委员会成员处获悉该支持已终止,则应宣布该职位空缺。主席和副主席可连选连任两次,但前提是,在第二任期结束时,其任职时间未超过两年。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

    规则 II.3
    成员组织在委员会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上,对于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如根据第2款有权参加该会议,则可行使的表决票数应等于其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且在表决时在场的成员国数量。“当一个成员组织行使其表决权时,其成员国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规则 III.4
    成员组织无资格当选或被指定,亦无资格在委员会或其任何附属机构中担任职务。成员组织不得参与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任何选举职位的投票。委员会成员为那些已向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总干事通知其希望成为委员会成员的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成员国。根据《议事规则》,只有委员会的参与成员才能在会议期间提名或投票。
    第 VIII.1 条
    在遵守本条第 3 款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拥有一票表决权。候补代表或顾问无表决权,但代替代表出席时除外。
    第 I.2 条
    成员应包括已通知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希望被视为委员会成员的合格国家。

委员会举行选举的法定人数为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但该过半数不得少于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25名委员。

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如下:

    规则 VI.7

就提出修改委员会章程的建议以及根据规则 XV.1 通过本规则的修正案或增补案而言,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应构成法定人数,但该多数不得少于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0%,且不得少于25名成员。此外,在修订或通过针对特定区域或国家集团的标准提案时,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包括属于该区域或国家集团的成员的三分之一。

《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并未规定关于提名委员会职务候选人的正式程序。根据委员会规则第八条第7款,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然而,根据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十二条第5款,任命机构应确定提名程序。委员会此前已达成一致,提名表不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分发,而应在会议开始时由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的选举官员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供。只有交回选举官员的提名表方被视为有效。

粮农组织《总规则》规定了三种表决方式:举手表决、唱名表决和无记名投票。

根据委员会《规则》第八条第4款,委员会任何成员均可要求进行唱名表决,在此情况下,应记录每位成员的投票情况。

唱名表决应按照粮农组织《总规则》第 XII.7 条的规定进行。

    (a) 在遵守本规则第 10 款规定的前提下,应代表或代表团的要求,或者如果《章程》或本规则要求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应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按照英语字母顺序,依次点名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国。首先点名的国家由主席抽签决定。各成员国的代表应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点名表决结束后,如某成员国代表未作答,应再次点名该国。参加点名表决的各成员国的投票情况应载入会议记录。
    如委员会决定,对某项决定的表决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见委员会《规则》第八条第5款,详见下文)。

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但候选人人数不超过空缺职位数的情况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委员会可决定通过明确的全体一致同意方式进行选举。

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如下:

    第八条第五款
    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但若候选人人数不超过空缺席位数,主席可提请委员会以明确的一致同意方式决定选举结果。其他任何事项,如委员会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依照粮农组织《总规则》第XII.11条的规定进行,该条文内容如下:

    在任何一个选举职位的选举中(总干事职位除外),如果某位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未能获得所投选票的多数,则应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的时间进行后续投票,直至某位候选人获得该多数票;但若某选举职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则在每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被淘汰。

就委员会三名副主席的选举而言,适用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2条,但关于法定人数的规定除外,该规定应遵循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如上文第4段所述。

相关规则如下:

    第 XII.12 条 在同时填补一个以上选举职位的任何选举中,应适用以下规定:
    (a) (i) 在大会中,本组织成员国过半数构成法定人数;在理事会中,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构成法定人数。(ii) 有效投票成员数的一半以上构成所需多数。
    (b) 除非完全弃权,否则每位选举人应就每个待填补的选举职位投一票。每张选票应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选票均应被宣布为无效。
    (c) 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只要其得票数达到上文(a)(ii)项所规定的法定多数,即应被宣布当选,其人数应与待填补的选举席位数相等。
    (d) 若第一轮投票后仅填补了部分选举席位,则应进行第二轮投票以填补剩余席位,投票条件与第一轮相同。此程序应持续进行,直至所有选举产生的席位均已填补。
    (e) 若在选举的任何阶段,因两名或多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相等而导致一个或多个空缺席位无法填补,则应根据上述(c)项的规定,在这些候选人之间进行单独投票,以确定其中谁当选。如有必要,将重复此程序。
    (f) 如果在任何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获得所需的多数票,则该轮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淘汰。

根据粮农组织《一般规则》,在计算所需多数票时,仅赞成票或反对票计入“已投票数”。弃权票和无效票不计入多数票的计算。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4(a)条适用,其内容如下:

    (a) 就《章程》及本规则而言,“已投票”一词指赞成票和反对票,不包括弃权票或无效票。

在无记名投票的情况下,无效选票是指:然而,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投票人的意图明确,任何选票均应视为有效。

  • 投票给的候选人人数超过空缺席位数;
  • 投票给未被有效提名的个人或地区;
  • 在多席位选举中,投票数少于待填补的席位数;
  • 带有任何非用于表明投票意向的标记或符号。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4(c)条适用,其内容如下:

    (i) 任何选票若投票给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待填补的空缺数,或投票给未被有效提名的个人、国家或地区,均应视为无效。
    (ii) 在同时填补多个选举职位的选举中,对候选人投票数少于待填补空缺数的选票,也应视为无效。
    (iii) 选票上除为表明投票意向所需的标记外,不得有其他任何记号或标记。
    (iv) 在不违反上述 (i)、(ii) 和 (iii) 项的情况下,如果选民的意图毫无疑问,则该选票应被视为有效。

计票员的任命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0(c)条适用,其内容如下:选票

    (i) 为进行无记名投票,会议或理事会主席应从代表或其候补代表中任命两名计票员。如为选举进行无记名投票,计票员应为与该选举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代表或其候补代表;
    (ii) 计票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投票程序、清点选票、在存疑情况下裁定选票有效性,并核证每次投票的结果;
    (iii) 同一计票员可被任命负责连续进行的投票或选举。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0(d)条适用,其内容如下:

    选票应由会议或理事会秘书处的一名授权官员正式签字确认。选举官员应负责确保遵守此项要求。每次投票中,每个有投票权的代表团仅获发一张空白选票。

投票亭

适用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0(e)条,其内容如下:

    进行无记名投票时,应设置一个或多个投票亭,并采取监督措施以确保投票的完全保密。

作废选票的更换

适用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0(f)条,其内容如下:

    如任何代表作废其选票,可在离开投票站区域前要求领取新的空白选票,选举官员应在收到作废选票后将其交付该代表。作废选票应由选举官员保管。

出席计票

适用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 XII.10(g) 条,其内容如下:

    如计票员为进行计票而离开代表或代表团成员在场之处,仅候选人或由候选人指定的监票员可出席计票,但不得参与计票。

保护投票秘密

适用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 XII.10(h) 条,其内容如下:选票保管

    负责监督任何无记名投票的代表团成员及大会或理事会秘书处成员,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任何可能导致或被推定会导致破坏投票秘密的信息。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0(i)条适用,其内容如下:

    总干事应负责妥善保管所有选票,直至当选候选人就职,或自投票之日起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推迟选举投票

在选举中,大会可推迟第二次或随后的投票。

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 XII.13(b) 条适用,内容如下:

    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选举的任何阶段,主席经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推迟进一步的投票。

表决仅可在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上被中断。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4条适用,其内容如下:

    表决一旦开始,任何代表或代表团成员不得中断表决,除非是就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对表决或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时限载于粮农组织《一般规则》第XII.15条,内容如下:

    1. 任何代表均可对表决或选举结果提出异议。
    2. 如对举手表决或唱名表决的结果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安排进行第二次表决。
    3. 对举手或唱名表决的结果,只能在结果宣布后立即提出异议。
    4. 对无记名投票,可在投票之日起三个月内或直至当选候选人就职之日(以较长者为准)的任何时候提出异议。
    5. 如果对无记名投票或选举结果提出异议,总干事应安排对选票和所有相关记录表进行重新审查,并将调查结果连同原始投诉一并分发给本组织或理事会的所有成员国(视情况而定)。

按地域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选举副主席的规定,经适当调整后,同样适用于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参见《食品法典委员会内部规则》第五条,特别是第五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 第五条第2款:在委员会届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委员会行事。特别是,执行委员会可向食典委提交关于其活动总体方向、战略规划及工作计划的建议,研究特殊问题,并参与食典委标准制定计划的管理,即对拟开展的新工作提案进行批判性审查,并跟踪标准的进展情况。
  • V.3:执行委员会应根据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审议粮农组织总干事和世卫组织总干事提交的事项,以及根据委员会拟议工作计划编制的支出预算。

此外,《议事规则》第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委员可履行以下职责:

按地域选举产生的成员自当选的委员会届会结束时起任职,直至随后第二届常会结束,并可连选连任,但前提是其未在现任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年;若已连续任职两届,则不得连任第三届。按地域选举产生的委员在执行委员会中行事时,应以委员会整体利益为重。

区域协调员的任命

第四条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四条规定了区域协调员的任命程序。

第四条

    1. 委员会可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名协调员,负责《规则》第五条第1款所列的任何地理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或负责委员会特别列出的任何国家集团(以下简称“国家集团”), 只要委员会根据构成该地区或国家集团的多数委员的提议,认为相关国家开展食品法典工作确有此需要。
    2. 协调员的任命必须完全基于构成相关地区或国家集团的多数委员的提议。原则上,应在根据第XI.1(b)(ii)条设立的相关协调委员会的每届会议上提名,并在委员会随后的例会上任命。其任期自该届会议结束时起算。协调员可连任一届。委员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保协调员职能的连续性。

选举顺序

选举按照明确的顺序进行,以落实规则V.1中关于“任何国家担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代表不得超过一名”的规定。

1. 主席 2. 副主席 3. 按地域选举产生的委员

每个国家担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代表不得超过一名。